2020年11月3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公告,發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的稅收規定。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同時,公告也明確了稅收規定實施中有關手續要求等。
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稅收規定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1號
經國務院批準,關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運貨物的相關稅收規定,公告如下:
一、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出口關稅的,退還出口關稅。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不征稅手續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之日,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報關代理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予以退還。其中,未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五、符合第一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提交退運原因書面說明,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海關憑其說明按退運貨物辦理上述手續。
六、本公告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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