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有何區別?
A: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作用相同,均可用于證明所載商品的原產地。如果是優惠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還可以向進口方申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兩者差異是簽發主體不同:原產地證書需要企業向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聲明則是由企業自主開具,免予向簽證機構申請。
Q: 原產地證書包括哪些種類?
A:根據用途分類,原產地證書的種類可以分為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和專用原產地證書。
Q: 什么是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A:非優惠原產地證書也被稱為一般原產地證書,是各國根據各自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證明文件。進口國海關往往根據一般原產地證書對進口貨物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目前,我國出口到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貨物,只要符合中國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可以申領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Q: 什么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書?
A:普惠制是普遍優惠制(GSP)的簡稱,是發達國家(給惠國)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受惠國)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單向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是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的進一步進口關稅減免。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根據給惠國普惠制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由受惠國的授權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證書格式遵循《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與證明聯合)格式A》(Form A),由受惠國按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所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印制,并按照給惠國的有關規定填寫和簽發。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各發達經濟體陸續取消給予我國的普惠制待遇。例如,2012—2019年,烏克蘭、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歐盟、土耳其、日本等國家或地區,陸續取消給予我國出口貨物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2021年,歐亞經濟聯盟宣布取消給予我國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
普惠制待遇取消后,我國出口至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貨物需要證明原產地的,可申領非優惠原產地證書,適用最惠國稅率。如果相關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署并實施自由貿易協定,企業還可申領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優惠原產地證書,適用協定稅率。
由于普惠制的非互惠性,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可以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單向優惠”原產地證書。在我國與之類似的還有:對最不發達國家(LDCs)特別優惠關稅待遇原產地證我國臺灣地區農產品零關稅政策項下原產地證書。
Q: 什么是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
A: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指參與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方授權簽證機構根據相關原產地規則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是貨物從締約一方輸入另一方時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必要書面憑證,被喻為國際貿易的“紙黃金”“優惠券”。
Q: 什么是專用原產地證書?
A:專用原產地證書是國際組織或國家根據政治和貿易措施的需要,針對某一特殊行業的特定產品規定的原產地證書,例如《金伯利進程證書》《輸歐盟農產品原產地證書》《輸歐盟煙草真實性證書》等。專用原產地證書上所列的商品均屬某一特殊行業的某項特定產品,這些產品應符合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規定的特定原產地規則。
Q: 目前,我國哪些協定可以由企業開具原產地聲明?
A:截至2022年4月,企業可在《中國-冰島自貿協定》《中國-瑞士自貿協定》《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下開具原產地聲明,貨物在進口國憑該聲明享受關稅優惠。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規定只有經海關認定的經核準出口商才能開具原產地聲明。
Q: 我國的原產地聲明在格式和內容方面相同嗎?
A:不同的優惠貿易協定對原產地聲明的內容要求不同——《中國-冰島自貿協定》原產地聲明采用固定格式;《中國-瑞士自貿協定》《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原產地聲明要求應當注明固定文字,且與相關商業單證相鏈接;《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原產地聲明對聲明所包含的最低信息要求也有相應的規定。
Q: 什么是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A: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項下的一種特殊原產地證明,是指成員國出口貨物在中間成員國拆分后,可以在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所載數量和有效期內,由中間成員國根據首次出口締約方簽發的原始原產地證明文件而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開具的原產地聲明。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貨物并在進口國享受協定稅率,極大地提高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
Q: 原產地證書簽證機構有哪些?
A:在我國,海關總署對原產地證書的簽證工作實施管理。原產地證書簽證機構包括海關總署所屬的各級主管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企業可以通過以上機構為出口貨物申領原產地證書。
Q: 如何在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A:海關對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流程包括:企業備案、證書申報、原產地確認和證書簽發。
在海關辦理原產地證書相關業務前,企業應先在屬地海關辦理一般企業原產地備案。
備案的方式有兩種。“兩證合一”備案:需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企業,通過“兩證合一”自動完成原產地企業備案;如信息不全的,僅需進行備案變更,補充相關信息。人工錄入備案:無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企業,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進入原產地綜合服務平臺,點擊“新用戶注冊”,按照提示進入備案申請界面,進行電子信息錄入、文檔掃描或拍照上傳至平臺等操作。
需要進行證書自助打印的企業,同時完成企業電子印章及授權人員簽名筆跡信息的上傳和授權操作。
完成原產地備案后,企業可以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平臺進行原產地證書申請,依據不同原產地證書的填制規范,對進出口雙方信息、運輸細節、商品描述、使用的原產地標準等信息進行如實申報。
在審核原產地證書的過程中,對于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或產品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海關必要時會進行確認。
原產地證書審核通過后,對已開通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企業可使用自動雙面打印的彩色打印機在 A4 紙上自行打印原產地證書。對于尚未開通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企業須使用針式打印機在申領的空白證書上打印原產地證書,根據證書要求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授權人員簽字后,到簽證海關現場辦理證書簽發手續。
企業首次發起備案時,系統會賦予簽證機關和領證機關。后續企業可根據真實業務需要,向所屬備案機關發起變更簽證機關、領證機關申請。
Q: 如何辦理原產地聲明?
A:我國規定原產地聲明需由獲得中國海關認定的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經核準出口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掌握相關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建立完備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發起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
已經完成對外信息交換或公示的經核準出口商,如果需要開具原產地聲明,可通過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選擇需要開具原產地聲明的種類,點擊進入詳情界面并根據提示進行操作:錄入原產地聲明的基本信息、發票信息和貨物信息。如開具中國-瑞士原產地聲明、中國-毛里求斯原產地聲明,還應上傳相關商業單據附件,方能進行打印。需要注意的是,原產地聲明所列貨物必須全部在經核準出口商的貨物信息列表中。
如果需要開具RCEP背對背原產地聲明,經核準出口商首先在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始原產地證明數據(已經實施電子聯網的無須進行此操作),方可開具背對背原產地聲明。
通過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出具原產地聲明,不需要海關審核。經核準出口商對其開具的原產地聲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原產地聲明開具后,按照所適用協定的具體要求,由開具人員簽名或加蓋印章,確認原產地聲明所列貨物符合相關協定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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