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有效期和信用證的匯票條款詳解,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信用證有效期[Expiry Date of L/C] 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證均規定一個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出口人必須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將匯票和裝運單據提交議付行或開證行議付、承兌或付款才有效。有效期一般規定為裝運期后15天,是為使’出口商準備單據和郵遞所需日期。如信用證有效期規定為“一個月”、“六個月”或類似情況,但未列明自何時起算日,則以開證行的開證日期為起算日。如信用證到期日適逢銀行停業日,則規定的到期日,可順延至該銀行的次一營業日。
信用證的受托開證條款[Opening Clause of L/C]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其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的聲明條文。它是開證行受托開證的理由和依據。例如,“本行受某某進口商(開證申請人)之委托開立以某某人(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的匯票條款[Drawn Clause of L/C] 信用證對憑匯票取款的規定。其條款的內容為:受益人應憑匯票取款,開立以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一式兩份即期或遠期的匯票,匯票金額應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幾十。匯票上應注明出票依據,即匯票是根據開證行某號信用證開立的。這出票條款是信用證方式下匯票的“要項”之一,缺少此條,開證行有權拒付。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訂本并未規定受益人必須開立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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