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拒付原因與防范措施詳解,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采用信用證結算的比例高達 70%。但與此同時,我國出口商信用證拒付率也高于其他國家。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證拒付成為我國出口企業十分關心的問題。一、信用證拒付的原因
信用證遭拒付有多種可能。有統計資料表明,絕大部分信用證拒付是因為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存在“不符點”導致的。其次,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也為拒付埋下了隱患。另外,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及買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風險均對出口商能否收回貨款產生直接影響。(一)“不符點”導致信用證拒付
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把信用證定義為:“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受益人需在規定時間內交付相符單據,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才能收到貨款。否則,受益人將因為“不符點”遭到開證銀行的拒付。產生不符點的原因,按照責任方不同可分為如下幾點:
1. 出口商本身原因
(1)出口企業本身的業務操作能力對單據的質量有直接的影響出口企業業務員對信用證、UCP600缺乏了解,對信用證流程一知半解,對單據的制作缺乏經驗,沒有建立完整的進出口業務操作框架,導致在交付銀行單據時,頻繁出現單據制作粗糙、漏交、錯交的情況,極大地降低了交單效率,拖延交單時間。除此之外,業務員因業務水平有限,在收到信用證后,沒有認真審核信用證中的付款條件,即沒能審核信用證條款是否逾越了合同條款,自己能否滿足買方提出的條件,就盲目投入生產、完成出貨,這樣就為之后的不符點埋下了隱患,也錯過了修改信用證的最佳時機。另外,出口企業過分信任買方。當信用證需要修改時,買方往往以口頭承諾或其他書面承諾代替,并以修改信用證需要時間和費用為由使賣方放松警惕,而賣方也完全相信買方,殊不知銀行只根據相符交單付款,獨立于買賣雙方之間的承諾,最后賣方只能面臨不符點拒付,甚至很有可能錢貨兩空。
(2)出口企業本身無法完成信用證所約定的義務
在信用證下,賣方必須完成交貨、提示相符單據才能收到貨款,這也是賣方的基本義務。若賣方由于生產原因,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出貨不及時、短運、包裝不足、貨物質量不達標等問題,也會產生不符點而遭到拒付。
2. 銀行方面的原因
信用證之所以被廣泛使用,是因為買賣雙方可以依托銀行這一中介,依賴信用證的獨立性保障各自的利益。而實務中,信用證的獨立性并不絕對,審單銀行往往因其天然的利益導向性和風險規避性成為利益相關的一方,并根據不同的情況改變其審單標準,從而確定不符點存在與否。銀行審單標準通常分為三種,分別是“字字相符標準”、“實質相符標準”和“嚴格相符標準”。銀行采取何種審單標準,以及對該審單標準的把握尺度有多大,受多種因素共同影響。
(1)申請人資信狀況以及資金運轉狀況。當情況不利時,銀行往往偏向于自身和申請人的利益,采取“字字相符”的審單標準,為擺脫付款責任而無理拒付,甚至將單據交由申請人審核,聽從申請人的決定。
(2)國際經濟形勢及市場行情。在國內外經濟形勢不樂觀的情況下,或者市場行情不好時,開證銀行為避免風險,往往提高審單標準,故意從單據中挑毛病,這時,銀行審單不僅僅只考察單據本身,更多的還考慮了經濟環境和市場行情,也就是說,拒付并不等于交單不符。
(3)銀行經營理念及對自身聲譽的考慮。開證行需根據經營理念,在自身利益和聲譽中做出權衡,尋求一個均衡點,從而來決定審單標準的嚴格與否。
3. 第三方機構原因
受益人提示的單據中,往往包含由第三方機構所提供的單據,這類單據常見的有提單、保險單、檢驗證、原產地證、船證明、熏蒸證等。因此,若第三方機構對單據制作不熟悉,也可能成為交單時的不符點而被拒付。綜上,導致不符點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有的是受益人通過提高自身業務水平能夠避免的,有的是第三方導致的,有的則取決于國際經濟形勢和市場行情等出口商難以控制的因素。(二)軟條款導致信用證拒付
“軟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中加入某條款,這一條款是受益人無法獨立完成的,據此條款,申請人或開證行能夠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買方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占主動地位,受益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意愿。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極易造成受益人在提示單據時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 控制信用證生效的軟條款
申請人在信用證中附加開證后暫不生效條款,受益人為避免風險,只能等到申請人的生效通知才敢投入生產,準備出貨,而申請人往往拖延生效通知時間,導致受益人逾期出貨或逾期提示單據而遭到拒付。
2. 商品檢驗軟條款
常見的商品檢驗軟條款有“單據由指定專家出具并簽署,并與銀行的簽名樣本一致”,以及限制辦證機構等。受益人要想收到貨款,必須提供符合該軟條款的相符單據,而這些單據能否取得往往取決于進口商的貨物檢驗結果,進口商可以單方面判斷貨物質量,從而完全控制信用證拒付與否。
3. 裝運軟條款
申請人往往利用最后裝船日、船公司、起運港、目的港等內容對受益人加以限制,或者在信用證中規定關于貨物裝船的一切信息以申請人的指示為準。這些裝運軟條款使受益人的主動權轉移到了申請人手中,申請人獲得對裝運的控制權,從而限制受益人相符交單,使其遭到拒付。
4. 單據軟條款
申請人可能在信用證中加入一些單據相符的非常規條件,這些條件是受益人無法實際操作的。有些出口地政府要求除發票外所有單據必須顯示發票編號,這時信用證要求與出口地政府要求相矛盾,導致受益人無法相符交單。
5. 付款軟條款
開證行的責任是對相符交單進行付款或承付。如果信用證中存在付款軟條款,開證行便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而不受受益人相符交單的約束。(三)開證行資信不良及政治經濟風險導致拒付
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對出口商能否順利收到貨款有直接影響。實務中,存在一些不具備銀行信用的公司,冒用開證銀行的名義給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用商業信用代替銀行信用。在這種由資信不良的“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下,受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最終很有可能面臨拒付。另外,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風險也是出口企業在實際交易中不能夠忽視的。如果在交易過程中,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的政治變動或經濟波動,一方面,進口商可能采取某些極端措施來保全自身,導致貿易終止或失敗,給出口商帶來巨大的影響和損失,另一方面,銀行信用也不是堅不可摧,開證行可能面臨停業、倒閉或破產,根本無法實現銀行信用,也就無法履行付款責任。二、防范信用證拒付的措施
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的付款工具,而實務中銀行拒付的案例屢見不鮮,開證行甚至為了避免風險而特意尋找不符點進行拒付,這無疑影響了信用證作為付款工具的地位,當拒付率過高時,信用證喪失其作用,而成為一種拒付工具。因此,出口商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防范信用證拒付,保障自身的權益。(一)提高信用證從業人員素質
信用證業務員應加強對信用證操作流程及相關規則的了解,熟練掌握 UCP600 和 ISBP 這兩個實用工具,并將理論知識不斷在實務中加以運用,從而提升自身業務水平和專業素質。(二)了解開證行和客戶的資信狀況
受益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就應充分審核客戶的資信狀況,從源頭避免拒付風險。另外,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同樣十分重要,對受益人能否順利收到貨款有直接影響。受益人主要有四種方式對開證行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一是向賣方銀行進行詢問,詢問的內容往往包括開證行的信用等級、資產、排名等;二是向貿易同行進行詢問,了解開證行在業內的口碑;三是通過網絡收集有關開證行的資料,根據相關資料作出判斷;四是向專門調查資信水平的機構或咨詢公司進行查詢。在了解開證行資信狀況后,賣方應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因開證行資信不良導致的拒付風險。(三)制定完善的結算條款
國際貿易的正式生效是從簽訂銷售合同開始的,買賣雙方應在銷售合同中訂立一個完善的結算條款,明確規定賣方在提示單據時應提交的單據種類及相關要求,以約束買方在申請開證時對付款條件的設計,避免買方在信用證中加入一些出乎賣方意料的限制性條款。(四)仔細審證并防范軟條款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后,應該認真及時地審核信用證中的付款條件,并與銷售合同比較,審核信用證條款是否逾越了合同條款,若發現信用證有偏差,則應立即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受益人只有滿足信用證上的付款條件才能收到貨款,因此受益人應確定自己能否滿足付款條件,即確定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若存在前文所述的五種軟條款或其他軟條款中的一種或幾種,則應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以避免交單時出現不符交單而遭到拒付的風險。若買方不同意修改,且受益人愿意接受軟條款時,受益人應遵照該條款,并自行承擔其帶來的拒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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