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軟條款有哪些詳解,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常見的信用證的軟條款:
1.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
2.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出口商則處于被動地位。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
3.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證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4.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
5.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使賣方延誤寄單,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6.信用證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7.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證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8.品質檢驗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由開證行核實,并與開證行印簽相符。采用買方國商品檢驗標準,此條款使得賣方由于采用本國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標準,使信用證失效。
9.收貨收據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證失效。
10.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11.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我國沒有參加《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所以我國的承運人無法開出"CMR"運輸單據。
12.一票貨物,信用證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制提單。
13.設置質量檢驗證書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14.本證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15.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16.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17.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
18.產地證書簽發日晚于提單日期,這會被懷疑未經檢驗,先裝船,裝船后再檢驗。
19.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后,風險大,應加具保兌。
20.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21.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22.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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