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開立詳解,修改及保險運輸,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信用證業務為支付方式進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信用證開立,運輸保險的安排,審單和對外付款,進口報關,進口檢驗檢疫,進口付匯核銷和進口索賠等內容。
信用證的開立與修改申請開立信用證如果選用信用證結算,進口企業應在進口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經營外匯業務并和企業關系較密切的銀行及時辦理開證申請手續。信用證開立時間過早會造成資金的積壓占用,過遲則影響出口人的裝運。出于對降低經營風險的考慮,開證銀行還要根據進口人的授信額度和開證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開證保證金,比例從20%-100%不等,此外還將收取一定的開證手續費。
開證申請人在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所需相關文件交開證行。開證申請書是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的契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銀行要求進口企業在申請書上明確簽字并加蓋公章。因此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進口方盡量避免把合同條款引入信用證。
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信用證的種類,一般不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以免由于進口方和實際供貨人沒有合同關系導致受損,如能夠開立遠期信用證,進口方可融通資金,但是不要超過180天,同時如果開立可撤銷信用證對方不可能接受,要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同時開立保兌信用證要明確保兌費用由受益人支付;信用證的金額和合同要相一致,且要明確具體,如果合同中數量有溢短裝,則金額應該有相應的增減幅度;為了便于受益人交單開立的信用證應該選擇在對方國家到期,同時還應該有合適的有效期,應該滿足即使對方最后時間裝船,最后時間交單,也不會錯過信用證有效期。關于裝運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分批裝運和轉運最好明確且具體,以免導致賣方交貨雖然符合信用證,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尤其是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對于單據的要求,主要體現在運輸單據,如果采用海運,需要對方提供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同時運費的支付方式要跟貿易術語相結合,如果是FOB貿易術語,應該是運費到付,如果是CIF或者CFR貿易術語則需要寫上運費預付或者已付,同時從日本、韓國等地近洋運輸進口,可以要求對方裝船后直接寄送一份正本提單給進口方,便于進口方及時提貨。
信用證的修改信用證開出后,開證申請人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此時應立即向開證行遞交修改申請書,要求開證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的,則應區別情況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應及時通知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如不同意修改,也應及時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證條款履行裝貨和交單。按UCP600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后,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可決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絕修改,但應發出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其修改的銀行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具有約束力。
我國進口企業對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應持慎重態度。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做到開證申請書與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條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損失;在信用證正式開立之前,進口企業最好先傳真一份開證申請書給出口方要求確認,這樣可以避免修改信用證的麻煩,有利于交易雙方相互取信并達成一致;在修改信用證時,也應注意修改內容的正確并應考慮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絕修改而仍按原證條款履行。
運輸保險的安排貨物進口貿易實務中,貨物的進口運輸與保險是否由進口方辦理通常取決于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的選擇。所以,貨物進口運輸與保險并非一定由進口方來安排。但是,進口貿易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運輸方式、運輸路線、承運人的選擇、運輸費用的節約、運輸單據的處理,以及保險基本原理、常見保險單據、主要保險合同條款等知識尤為重要。
進口運輸的安排當采用FOB或者FCA等貿易術語成交時,需要進口方辦理貨物的運輸手續。進口企業在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同時,應及時辦理貨物托運手續。通常情況下,進口企業需要先和貨運代理公司聯系,由貨運代理公司再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辦理具體運輸。
進口企業向貨運代理公司辦理托運手續時,應先填寫《訂艙委托書》,注明進出口人名稱地址、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運輸方式、裝運港和目的港、運輸日期、分批裝運和轉運的要求等,并加蓋公章交貨運代理公司確認。由于我國外貿企業習慣上不和貨運代理公司簽訂單獨的運輸合同,因此訂艙委托書具備發盤的性質,需要認真如實填寫。如果遇到糾紛,這份委托書可以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貨運代理公司在收到進口企業的貨運代理委托書后,如果是海洋運輸,將和其位于出口國裝運港口的代理聯系,由其代理安排配艙和裝運事宜。我國進口企業需要貨代代理公司將此代理信息和詳細聯系方式反饋回來并及時通知出口人,以便出口人及時安排裝運。提單由出口人與裝運港貨運代理人及船公司確認,我國進口企業可以事先根據信用證或自身需要來要求提單具體的內容。如果貨物采用租船運輸,進口企業也可在接到貨運代理公司或船公司的配船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將船名及預計到港日期通知出口人,以方便其開始裝貨。
在空運情況下,貨運代理公司要和出口國啟運地的空運代理公司聯系安排航班,由出口人自行安排裝運。
有時出口人出于手續簡便的考慮,即使在FOB或FCA術語下,也會提出由出口方代為辦理運輸手續,出口人直接向裝運港貨運代理人訂艙,費用由我進口方支付。對此我進口企業可接受,但要密切關注其貨運代理人資質、出口人備貨裝運情況以及費用的高低。
同時由于FOB或FCA術語中由我進口企業負責運輸手續,而裝運貨物的是對方出口人,因此務必做好運輸與貨物的銜接工作,并密切與出口人以及貨運代理公司的聯系。同時,在出口人裝運后,我國進口企業應要求其及時發裝運通知,以備報關和提貨的需要,并應隨時關注貨物下落和到港情況。
進口保險安排如果采用FOB、CFR、FCA和CPT等貿易術語成交,我進口方一般可以考慮對貨物進行投保。為了避免出口裝船后出現損失而沒有及時投保,雙方應該約定出口方在裝運后及時向我進口方發出裝船通知,便于我方辦理預約保險手續。
同時如果采用CIF或者CIP貿易術語成交,應該指定對方投保的險別、加成率、保險條款、被保險人、保險索賠的地點和采用的貨幣。通常加成為CIF或者CIP貿易術語的10%或者20%,超過則需要經過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一般都會寫出出口商,但是出口方交單后應該能夠把保險單背書轉讓給進口方,保險條款最后選擇中國保險條款,索賠和理賠相對方便,保險索賠地點應該在進口地,應該明確出口國保險公司在進口地設置保險代理公司,便于進口方及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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