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提單重要知識點分享,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按提單中收貨人欄的填寫方式劃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這是指在提單上具體寫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有以下幾種記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記名提單只能由該指定的收貨人憑此提貨,提單不能轉讓,可以避免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一般用于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是買主、開證行或代收行,但銀行一般不愿接受以買主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因為一些國家的慣例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樣銀行如墊款卻不能掌握貨權,風險太大。
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與美國一代理商簽訂了一份金額為USD105,000的紡織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買戶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要求出具記名XX公司的提單,并指定貨物裝運美國某船公司。貨物出運后全套單據經通知行寄開證行,正常的結匯時間已過,但貨款一直未到賬,此時收到開證行的不符點電報,稱單據有一處不符點,全套單據由開證行暫為保管。我公司查貨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貨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釋,三份正本提單仍在銀行,我方也并無放貨指令,憑什么放貨?船公司告知,記名提單可不憑正本提單,僅憑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放貨,船公司無責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單連同其他單據被開證行退回,我公司面臨著手持正本提單卻貨、款兩空的殘酷現實。在要求船公司賠償貨物無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認為此案適用于美國1936年海上運輸法,放貨的理由是提單背面條款中已約定,按此法規定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放貨,只要收貨人提供了證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即可。
一審上海海事法院認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國1936年海上運輸法律文本無從依據,故本案適用于中國海商法,根據中國海商法第17條規定,提單無論是記名或不記名都是物權憑證,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現原告正本提單在手,被告已將貨物放掉,屬于嚴重侵權行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全部貨款和利息損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終審法院依據美國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訴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國1936年海上運輸法文本,通過研讀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發現,此法只適用于往來美國港口的運輸業務,此案并未涉及美國港口,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書下達7天內,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賠償的全部貨款及利息。
啟示:必須謹慎使用記名提單。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最好要求改證;如果客戶堅持使用記名提單,須弄清原委,了解運輸業務所涉及國家對記名提單物權憑證屬性的法律規定,如貨物裝運到美國的貨物就不宜使用記名提單,或在記名提單上加注聲明:“此提單適用于中國海商法”,以約束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這樣才能保證信用證項下貿易的安全。
(2)指示提單(order B/L)
這是在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有“Order”(憑指示)字樣的提單。實務中常見的可轉讓提單是指示提單。指示提單必須經過背書轉讓,可以是空白背書,也可以是記名背書。
指示提單有四種抬頭:
A.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憑發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D.不記名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作空白背書。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作成記名背書。
指示提單又可分為兩種類型:記名指示提單和空白抬頭提單。
A、B兩種是記名指示提單。A種提單稱為銀行指示提單,當開證銀行為了防止進口商無力償還貸款時,就會在信用證中規定提單抬頭做成憑銀行指示。對于這種銀行指示提單,從理論上說,托運人本可以不加背書,但因為提單是一種可以轉讓的憑證,在實務中,議付行往往都要求托運人先作空白背書。如規定以議付行的指定人為抬頭,則應由議付行背書轉讓給開證行,才能憑以向承運人提貨。如規定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抬頭,則還應由開證行背書。銀行指示提單,應按銀行指示交貨。一般在進口商付款后,銀行在提單上背書,然后將提單轉交給進口商。這種提單可做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 B種提單稱為收貨人指示提單,A.B.C.公司作為收貨人,可以收單后自行提貨,也可以背書轉讓。收貨人指示提單對銀行不利,因為若開證銀行遇買方拒絕付款,想自行提貨處理,需先請收貨人背書轉讓提單,這對銀行是一種風險,所以開證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證規定提單做成這種收貨人指示抬頭。
C、D兩種是空白抬頭提單。空白抬頭提單在托運人(即賣方)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于賣方。一般賣方都在空白抬頭提單背面作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d),將提單轉讓給銀行,銀行即取得貨物所有權。若信用證規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書的意思,發貨人只需在提單背面簽章,不做任何記載。實務中最常用的就是這種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的提單。空白抬頭提單也可以根據信用證要求而作記名背書,如果信用證規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Co., Ltd.都表示背書給某某公司。發貨人須在提單背書注明Please deliver to… Co., Ltd.或 Please deliver to…Bank或類似文字再簽章。對于托運人指示提單,托運人還可以不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3)來人提單(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這是指在提單收貨人欄內只填寫to Bearer (提單持有人)或將這一欄空出不寫的提單。來人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方便。但如果提單遺失或被竊,然后再轉讓給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時,或者在無正本提單憑擔保提貨時,極易引起糾紛。所以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較少使用這種提單。有些國家明文規定不準使用這種來人提單。
二、按提單內容的繁簡程度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這是指詳細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條款的提單。由于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目前使用的提單都是這種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
這是指提單上印明“簡式”(short form B/L)字樣,僅有正面提單內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單。一般提單背面記載有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但簡式提單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證明確規定不接受簡式提單。但只要沒有這種明確規定,銀行可以接受簡式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提單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英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的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分支機構或代理人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等字樣。簡式提單在美國很流行。
三、按不同的運輸方式劃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
這是指由承運人簽發的,貨物從起運港裝船后,中途不經過換船直接運達卸貨港的提單。直達提單中關于運輸記載的基本內容里,僅記載有起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帶有中途轉船的批語。凡信用證規定不許轉運或轉船者,受益人必須提供直達提單。
(2)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
這是指貨物在起運港裝船后,船舶不直接駛往貨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口換船轉運往目的港的情況下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為節省轉船附加費,減少貨運風險,收貨人一般不同意轉船,但常常直運不可能必須轉船,沒有哪個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國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約200多個港口。所以國際貿易中轉船運輸方式是常見的。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方式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承運人聯合起來運送貨物的方式,各承運人對自己所執行的運程負責。在貨物到達轉運地后,由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交給下一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繼續運往目的地。在聯運方式中由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在內并收取全程費用的提單稱為聯運提單。第一承運人雖然簽發全程提單,但他也只對第一運程負責。
聯運可以是相同運輸方式的聯運,也可以是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轉船運輸是聯運的一種,對轉船運輸幾乎所有提單都有這樣的規定:“如有需要,承運人可將貨物交由屬于承運人或他人的船舶,或其他運輸方式或直接或間接運往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支付,但風險由貨主負擔,承運人責任只限于他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
聯運提單分為海上聯運提單與多式聯運提單。前者是指為海海聯運簽發的一票到底的提單,即轉船提單;后者指海河、海陸、海空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進行聯運而簽發的一票到底的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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