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國際貿易中,原產地這個概念是指貨物生產的國家(地區),就是貨物的“國籍”。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生產國際化的發展,準確認定進出口貨物的“國籍”變得更為重要。因為確定了進口貨物“國籍”,就直接確定了其依照進口國的貿易政策所適用的關稅和非關稅待遇。原產地的不同決定了進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
一、原產地規則的含義
各國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并為執行本國關稅及非關稅方面的國別歧視性貿易措施,必須對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進行認定。為此,各國以本國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鑒別貨物“國籍”的標準,這就是原產地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原產地規則協議》將原產地規則定義為: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的類別
從適用目的講,原產地規則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另一類為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一)優惠原產地規則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多邊協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國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也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優惠范圍以原產地為受惠國(地區)的進口產品為限,其目的是促進協議方之間的貿易發展。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有以下兩種實施方式:一是通過自主方式授予,如歐盟普惠制(GSP)、中國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別優惠關稅待遇;。二是通過協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協定等。由于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用于認定進口貨物有無資格享受比最惠國更優惠待遇的依據,因此其認定標準通常會與非優
惠原產地規則不同,其寬或嚴完全取決于成員方。進口國(地區)為了防止此類優惠措施被濫用或規避,一般都制定了貨物直接運輸的條款。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為了進一步改善所處的貿易環境,推進市場多元化進程,開創新的格局,截至2011年3月,先后簽訂了《亞太貿易協定》(即原《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又稱《曼谷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又稱香港CEPA)、《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又稱澳門CEP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對埃塞俄比亞等最不發達國家給予的特別優惠關稅待遇(以下稱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ECFA)等優惠貿易協定。上述優惠貿易協定中均包含有相應的優惠原產地規則。
上述貿易協定中,《亞太貿易協定》適用國家包括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國和老撾;《中國一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適用國家包括越南、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緬甸、老撾、柬埔寨和菲律賓。
(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是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稱為自主原產地規則。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適用于非優惠性貿易政策措施的原產地規則,其實施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必須普遍地、無差別地適用于所有原產地為最惠國的進口貨物。它包括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原產地標記或貿易統計、政府采購時所采用的原產地規則。(WTO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正在統一協調中,完成后,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將實施統一的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以取代各國自主制定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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