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跟單信用證 (Documentary credit)。
巴黎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條對跟單信用證所下的定義為:
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戶(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行事的一家銀行(即開證行)根據該約定,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
i) 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匯票;或
ii) 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iii) 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銀行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為國籍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確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后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單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一下流程 :
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標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合同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匯票(例如:支票)的承諾。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開立信用證的標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
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此后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或 海運單以及,在 CIF 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如果備齊 單證 ,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匯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隨后通知行將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隨后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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