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市場采購貿易已成為我國三大外貿發展新業態。其中,跨境電商規模的持續擴大,交易模式的多樣化,監管法規的完善化,經營環境的復雜化和不確定性的提高,都對跨境電商經營和合規風險管理提出巨大挑戰。本文將對跨境電商進口業務中的主要經營和合規風險進行解析。
跨境電商進口“刷單”風險
根據監管法規,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可享受更低的稅率,但該稅收優惠僅限于境內消費者個人自用的商品;此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設有單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超過單次限值且不屬于不可分割物品的商品,以及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商品,則需要按照一般貿易進口來繳稅。因此,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利用網購保稅進口跨境電商模式,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以跨境電商的名義化整為零走私進境,享受本不該享受的優惠稅率。這種做法,屬于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行為,是目前跨境電商領域最主要的走私犯罪類型。
2018年12月13日,廣州海關對外通報的兩起通過跨境電商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例就屬于典型跨境電商進口化整為零走私行為,涉案案值人民幣1.68億元。其中,2017~2018年間,廣東某供應鏈公司與廣州一家具有跨境電商經營資格的公司合謀,在低報價格的同時,盜用大量公民身份信息,通過假“三單”進口奶粉14.4萬票、62萬罐,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關稅稅收優惠政策賺取差額;走私海鮮的團伙也是通過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后,創建虛假訂單,利用個人訂購信息向海關申報進口免除關稅,以此方式將17萬余只鮮活海鮮走私入境。
跨境電商進口低報價格風險
依據監管規定,跨境電商進口向海關申報的應是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的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如果申報價格故意低于實際交易價格,即為低報價格,甚至構成走私。
在此特別提醒的是,跨境電商企業尤其應注意“備案價格”不等于“實際交易價格”??缇畴娚唐髽I在商品進口前向海關進行商品備案,此時提交“備案價格”;在之后的商品銷售實際中,由于商品交易價格處于波動狀態,可能因為折扣促銷,實際交易價格比備案價格低,或因漲價而高于備案價格,但公司統一按照備案價格向海關申報。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交易價格比申報價格高的部分,很可能被認定為違規甚至走私。即使跨境電商進口企業主要是出于操作簡便,并非偷逃稅款,也可能會被海關認定為存在“放任”的故意。
跨境電商進口商品促銷稅務處置風險
跨境電商進口企業促銷時會有很多優惠券、打折、滿減等優惠促銷活動,這些價格優惠部分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而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關于明確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完稅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管函[2016]73號)明確規定:
對直接打折、滿減等優惠促銷價格的認定,應遵守公平、公開原則,即優惠促銷應適用于所有消費者,而非僅針對特定對象或特定人群的,海關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在訂單支付中使用電商代金券、優惠券、積分等虛擬貨幣形式支付的“優惠減免金額”,不應在完稅價格中扣除,應以訂單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此外,在采用“包稅”(如采用DPP完稅后交貨術語)成交方式下,無論采用“直接約定包稅價格”,還是發放包稅券的形式,所報稅款都不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如果跨境電商進口企業為降低所包稅款而低報價格,則構成違規或走私。
但需注意的是,在會計處理方面,跨境電商進口企業應參照商業折扣的方式進行處理,即以實際收取的款項確認銷售收入。
因此,跨境電商進口企業應如實、詳細區分優惠促銷的具體形式,準確申報完稅價格和代征代繳稅費;如果跨境電商進口企業自查發現批量訂單有少繳稅款情形,應盡快向所在地海關主動披露并后續補稅,否則少繳稅款累計到一定數額或次數時,將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甚至構成走私。
跨境電商進口商品處置合規風險
根據監管法規,跨境電商進口商品稅收優惠僅限于境內消費者個人自用的商品。即作為跨境電商進口企業,應確保銷售對象是購買后自用或饋贈親屬的境內消費者,而非進行二次銷售的商家。
因此,跨境電商企業以員工名義批量購進跨境電商商品作為線下門店展示、零售或作為活動贈品,明顯違反“禁止二次銷售”,屬于違規或走私行為。
但跨境電商企業以自己名義批量購進跨境電商商品作為線下門店展示、零售或作為活動贈品,企業應按規繳稅或補稅,否則也構成違規或走私。
跨境電商進口線下體驗店銷售風險
為進一步推廣跨境電商進口業務,將消費者從線下吸引到線上,業界推出“跨境電商體驗店”(即跨境電商保稅展示與銷售)。如果消費者在體驗店購買展示、體驗商品,跨境電商進口企業應注意稅收合規風險。
如果消費者在體驗店內選購商品并現場提貨,海關將按一般貿易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如果消費者在體驗店內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訂購,并從保稅區發貨配送的,海關則按保稅備貨方式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跨境電商包稅貨物盤盈(虧)風險
某海關對跨境倉儲企業B公司開展稽查業務,經盤點當事人區內倉庫全部庫存并比對理論庫存數量與實際庫存數量,發現42類商品盤虧,共909 件,當事人無法說明上述保稅貨物短少的理由。后經詳細核算,該批盤虧貨物涉及完稅價格55737.3元人民幣,漏繳稅款共19082.29元。企業在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基礎上,還將面臨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原產地風險
原產地作為國際貿易中的“紙黃金”,不僅是商品享受稅收優惠的憑證,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商品質量的有效憑證。因此,跨境電商進口企業應特別注意產品原產地問題,而絕大部分企業在運營實踐中也都對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作出明確承諾。
但需注意的是,鑒于國際貿易的特殊性(如轉口貿易、離岸轉手貿易、中間品貿易等),致使相當一部分跨境電商企業實際上無法有效控制商品來源,難以輕易地就產品原產地作出明確的界定,即存在原產地承諾模糊或虛假承諾風險。
因此,為規避進口產品原產地風險,一方面建議跨境電商進口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控制境外產品的采購流程;另一方面,在選擇境外供應商時加強驗廠、原產地管理等,并加強隨機檢查。
跨境電商進口營銷風險
目前,跨境電商較為常見的營銷模式有分銷模式、返利模式等,共同點是消費者通過提供銷售渠道、推薦客戶等方式取得購物優惠或返利。
在實踐中,跨境電商經常采用傭金推廣模式——平臺注冊用戶可將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推薦給不特定的終端消費者,平臺向終端消費者配送所售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而用戶可獲取一定的推廣傭金。由于此種推廣模式以實際商品交易為支撐背景,消費者獲取此種傭金并不違法。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跨境電商經營者利用傭金推廣模式開展沒有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的虛假銷售,從而導致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只存在資金流通關系而不存在商品交易,則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界定的傳銷行為: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建議跨境電商經營者注意審核交易的真實性,以防止其營銷模式被認定為傳銷活動或成為資金非法出入境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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